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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在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 第!十四条 《根据三明市区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及?土地供应等因素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多《层建筑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建筑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