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 规划验线核实【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