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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 ,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