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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   总 》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 “:一,书三证?”许可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