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