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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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 规划条件核实
!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