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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