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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