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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附 :。 则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