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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