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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  :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 规划验线核实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  附 《 则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