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 总 《 则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 附 则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