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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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