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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许可效能和水!平促进?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     》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城市、镇、乡、村!庄行政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       】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提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许可公示《、验线核实和—规划条件《核实以及许可案卷归!档的行政《行为       !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主体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六条 除乡》、村庄外未经依【法编制、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城市、—镇规划区《。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村镇体系规【划实施  》。 , , ,   第《七条 ?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形成审查文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文件对城乡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行—。政许:可  ?      —。第八:条 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规程?实施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并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二!。章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       ! 第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核提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十条! 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的城市设》计要求核《提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除应符合规!划条件?相关内容《外还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要求》包括交通组》织,、竖向控《制和建筑物功能、】风格、体《量、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以及其它》景观环境《要求:等内容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核提《后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设计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内】容进行变更因—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建设需要以及—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不相【符等情况确需进行】变更的需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三章  “一书三】证”许可     !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规划要求以附图标】明区域位置、地形、!用地:范围、征收范围控】制线等内《容,。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明确拟建工—程示意图并应—同时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   ?。   ?  :。第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进行】审核;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规划许可决定】。。。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符合规划条件】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应标注》用地规划界线、【规划建筑红》线;: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  《      第十】六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要《地,块和重要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应采用】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同时告知项—目公示、验线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以及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要求?内容 ?。       【第十七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持法—定的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现场公示!七日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十九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参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依据乡、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应当取!得后续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后【续批准文件》为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后》续,批准文件为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定程序 【受理并初《。审踏勘现场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专题技术》。审查会议按照—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上报许】可例:会会议审定》签发 ?   ?。  :  第二《十二条? 审查要点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审查】时遵守以《下要点道路、管线和!其它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参】照此办法执行   !     (一)】。建筑性质 用地范围!内建筑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的【应调整建筑性质  ! ,     (二)】规划布局与竖向控制! ,。审查建筑平面布置】和空:间安排是否》。合理:能否创造良好的【外部空间形》。态和建筑景观与周】边地块建《。筑布局、风格是否和!谐统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三)?规,划指标体系 对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       【(四)道路》。交通系?统及管网《综合 审查道路【交通系统是否—便捷道?路网密度、出入口的!。设置是否合》理道路的竖向标高】、断面等是否合理】道路无障碍》设计:。、静态交通设—施的布?局,是否方便并减少【对动态交通的影响市!政管线?配套及管网》。综合是否科学—可行    —    (五)绿】化,系统 审查绿化系统!是否符合绿线要求绿!化带、视线廊道【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形成舒适优美—的绿化?景观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      —(六)建筑单体工程!设计方案《 审查设计方案建筑!体量是否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审查建筑单体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审查建—筑单体立面材料、】色彩、?门窗、屋面》、墙体、《主要出入口等建【筑元素?和部品审查建—筑风格特点是否【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修改条件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内容: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二):。涉及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公共安全—。等原因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    (三—)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强,制性内容的  【 ,。 ,。    (四)【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其他确需修【改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 ,    第二十【四条 修改程序  !     》 (一)提交修改申!请以及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修】改申请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建设《情,况,。、修改的《理由、修改内容【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等修改申】请应附设计单位对】修改方案作出的评】估报告明确修—改方案?的优化内容以及【造,成的不利《影响    — (二)如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整—的应:当提供该设施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修改?后方案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和规模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规!定  ?  : ,   (三)—已预(销《)售:或者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召开业主大会或】。公告等形式》征求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意见无异议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方】案,经审查拟《同意修改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必要时《应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五—。)履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第五!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       第】二十五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应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       】    (》。一)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限为七日【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依相关法律】、,法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示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     》 (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后?公布时限为自批【准之日起《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为止并可!同时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固?定场所等形式发布公!布内容为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公布时间!、联系电话、—权利告?知等 第六章  规!划验线核实》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底板或!。者±0.00、【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测量报告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对验线》核实:合格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合格】通知书后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七章《  规划条件核实】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不得对!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许可的内容》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按下列程序及!。时限进行 》  :   ?。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以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预【验收凭证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要点》        】(,一)建设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立面造型、》色彩:、外:装,。饰材料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    (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是否按要】求,拆除到位;》       【 (五)《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地下《建筑出入口、环【境景观等其它—内容的执《。行情况?。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三十四—条要求核算各分期】合,计的建筑面积—误差    —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或者: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单体: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3%; 】     》  (二)》1001-》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2%;  【  :    (三—。)5001-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单体为?0.5%; 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或低于!50:0平方米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后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八章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      【 , 第三十五条 规划!许可卷宗归档内容 !凡是城乡规划—许可卷?宗均需报城建档【案馆进行归档具体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文本、图纸及批【复文件;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一书三》证许可前置》要,件、许可表及许可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审定表】;规划公示、验线核!实及规划条件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纪实材料》和,许可表 《   ?   ? 第三?十六: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装订:要求 归档的规【划许可案卷》进馆后由《档案:。馆,统一进行装订;【档案移交《部门应依据相关规范!并按:照城建档案要求进】行分卷打《印案:卷目录   —     第三十七!条 规划许可案卷】。的保存要求》 城建档案馆应将】规划许?可案卷作为永久档案!。进行保?。存同:时库房应有消防【、通风、加湿—、除湿等相》关设备保障》档案安全《 第九章 》  附  则  】 ,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中涉及时《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人—。或改:。变原城乡规划批准内!容的应当《按本规程《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8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