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
?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