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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  :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