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