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 ,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