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 ,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