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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  :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 第三?十一条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