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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