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 ,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 ,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