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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  :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 ,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