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