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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 ,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