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
?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