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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2:014年1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下松!散岩层固结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第?三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及,其管理等控制地面】沉降(以下简称控】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本市控沉工作】。遵循全?面规:划、区域联》。动、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建立的控沉【工作领导机构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控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面【沉降的防《控责任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沉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控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 (一)市控沉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地:面沉降监测、勘查;!   (《三,),地面沉降《防,治、研究;》 ,  (四)区县【控沉措施《补助   控沉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对】在控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要求和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市控沉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一【条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修建;】非财政出资修—建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优先】考,虑市:控沉规划的要求【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 》  (一)高速铁】路,、地下?。轨道交通、轻轨等】交通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输,油等:大型干线工程;【   (三》)城市防洪圈、【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   ?(四)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   (—五)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易】引发地?面沉降灾害或—者受地面沉》降灾害影响明显的其!他重要?。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   ?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填海造陆》区域建设相》应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做好控沉工【作 第十五条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   (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 ,。 (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的统一管理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地面沉降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规划主【管部门在地面沉降】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考虑—控沉要求严格—控制容积《率   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八:条 :    《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资格证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对,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控沉管理要【。求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 第十九》条  ?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于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  !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所抽水量回灌部【分不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  !   公路、铁路】的跨河?桥梁、跨河管—线等跨河工程及防】潮堤、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地《面,沉降影响预留安【全高:程 第二十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石油禁止使用地下】水驱油 第三章 治!理 第二十》。。三条    —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面沉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分布、开!采状况?定期进行地下—水分区评价确定本】市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 】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和新增取【水量现有开采—井按照?要求逐步封存或【者回填   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开采井严格》控制新增开采—量并按要求》进行减采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市年度地热水开【采区域和《总量及水《位控制?指标   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内严格控制审【批新增新近系热储层!。。地热水开《采,量对新近系明—化镇组热储层地【热水限制《。开采对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层地热【水实行以《灌定采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开采总量指标【地面沉降一般控【制区:地热水取水工程取】水不得突破水位控】制指标超出指标的应!。当减少开采量—加强回灌恢复水位防!止引发地《面沉降? 第二十六条 【    《新增地?热水取水工程应当】全部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现】有地热水取水—。工程无?回灌系统的应当【补建同层回灌系统】地热水取水工程的回!灌,应当满足控沉—。和地热资源管—理,要求地下水》地,源热泵项目》。应,当做到同层》。回灌回灌《费用由回灌工程产权!。。人承担   回灌水!的水质不劣于源水】水质: 第:二十七?条     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测设施、!。治理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和治理工《程的维护《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责任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管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的应当签订】委托:保,管书明确保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    》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一,)侵占、损》坏、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  :(二)擅自》拆,。除、:移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用地的》; :  (四)在距地】面,沉,降监测?设施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  (五)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六:)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附着物的;【   (七)擅自拆!除设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   (!八)其他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条  ! ,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一条 —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   !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未进行监测的;  ! (二)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未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 (三)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经备案《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的;:   (四》)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的 第三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虚假数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热》水取水工程未按【要求配套建设—同层回灌系统或者未!进行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