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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 , ?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 ,。 ,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 ,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 ?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   ?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 ?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 ?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 》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