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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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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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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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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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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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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 ,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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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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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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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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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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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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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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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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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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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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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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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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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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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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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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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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