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 ?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   》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 :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 》 ,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