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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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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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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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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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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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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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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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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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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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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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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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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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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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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
》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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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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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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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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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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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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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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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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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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