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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 , 《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 《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