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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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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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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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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 ? ,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 :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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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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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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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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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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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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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 :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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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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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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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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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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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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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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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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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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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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