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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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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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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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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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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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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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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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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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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
《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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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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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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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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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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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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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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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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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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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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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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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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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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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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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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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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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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