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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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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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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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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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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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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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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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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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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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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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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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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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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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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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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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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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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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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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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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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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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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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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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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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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