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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 : 宁德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 》 , 第》三,条 : 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 第四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日,常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   (《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 》    (—四)组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五?)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 【 :  :  (?。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审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计和建设环!保设:施,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检!查 】 第六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按照《供需平?衡、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鼓—励竞争、加》快发展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使,。用合格原材料—生产、销售经检验】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向使用单位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测混凝土强度应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试块做为评》。定依据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 —。第九条 宁》德中心城市(—含蕉城区、东侨开】发,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东至金蛇—头、鳌江;西至金】。涵水:。库、南际《公园;南至蚶歧;】北,至闽东?工业园区其》他县:禁,止现场搅拌范—围由:各县政府公布后实】施 《。 ?。 :第十条 辖区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水】泥使:用总量达三》百吨以上《的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基建《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铺设里程大【于三公里的道路【工程结构层的部【分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结构部分!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实 】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五日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局备!案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 , :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用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销售:的; —。   (三)—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    (四)需!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提供的 ! 第十二!条 :按本管理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预《决,算、上报投资—计划    !。 依法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 ?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建设工程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需双方必须签订供需!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应标明的【工程各部位预拌混】凝土数量、价—。格、供货日期、【设计标号、》。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准确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核实袋装水泥销售!量和使用量;—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生产、销售—、采购水泥的票据】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城区禁止通行和限】时通行区《域,或路段的散》装,水泥、预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公布?合理的价格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引!导,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公—平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 第《十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提出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请—并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的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竣:工备案前依据—工程竣工决算按照袋!。装水泥实际使用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截留、减《免、挪用 — :。 :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单《位,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编制或】机构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未成立机》构的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 《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财政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结退、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条!由市、?。县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办公室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依照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对截留、挪用、减】免或者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 !  :  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由:宁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宁—德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宁德?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和宁德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宁德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