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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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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建(2007)筑】24号
第一条】 ,。。。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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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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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的监管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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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的规定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以及闽建【审批[20》07]29号—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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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持代【理合同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龙岩市建设信息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接?受代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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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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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招标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验)
— 》1、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2、: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 ? ?3、有满足开展业】务要求的设备
! 4、】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本机【构拟在岩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在岩!从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毕业》证书、?岗位:证书、注册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 5、》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的》。驻岩负责《。。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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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中,介业务时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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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时应?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及其业务—。。经办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项《目报建?的同一时间到受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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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出具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将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上报市建设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上报年初至【上季度?末,的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
】
?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 (1》)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在职人员
【
(【2)开展业务活动应!有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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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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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应由项目负—责人配备《。。不少于2名业—。务经:办,人员
】。
第十二条【 ,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的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配备!的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到位并办理各—项业:务
】。 第十三》条 按照省建【。设厅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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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必须使用】或参照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书(协《议书)并按合同书】(,协议书)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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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㈠》 拟:订招标方案;—
?。 —。㈡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
㈢ !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 ㈣ 审查投!标,人资:格;:
《 》㈤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议纪:要); 《
【 ㈥ 组织开—标、:评标参与定》标,;
【 ㈦ 》草拟合同
】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书、》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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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以下报】备手续
— ? , , ㈠招标方案及【招,标,公告备案;
【
? ㈡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答疑会议纪要)备】案;
】 :㈢资:格审查结果》备案;?
【 ㈣:评标报告备》案;
《 《。 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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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监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代理业】。务,完成前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评,标工作完成后—投标文?。件应当立即》。封存指定专人保管在!市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应《。报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档】。。
【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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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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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 《㈡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 ㈢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 ㈣向招】标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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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在》。龙岩市建《设信息网《上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 ㈠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 ㈡《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 ?
【 ㈢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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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确定《不良: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外—还包括以下行—。为
《 ? :㈠在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
【 ㈡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日内未将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上《报市建设《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未》上报年初至》上季度末《的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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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的《项目一年内被—监,管部门二次或二【次以上指《出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
!㈣其他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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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六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三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一年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四次以上(含四次!)的市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省建设厅取消其】资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不得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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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龙】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在龙岩市行政辖区】内承揽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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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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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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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建?[2002》。]建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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