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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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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建(20】。07)筑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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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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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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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的监管《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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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的规定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以及闽!建,审,批[2007]【2,9号省建《设厅 <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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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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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持代理合同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龙岩?市建设信息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接受代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
—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验) 【
1!、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 2《、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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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满:。足开展?业,务要求的设》备
【 4、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的本机构拟在岩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在岩!从业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技术《职称或毕《业,证书、岗位证书【、,注册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 ?5、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有?法人授权委托的驻】岩负责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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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中介业务时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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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时应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项目负!责人及其《业,务经办?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在,项目报建的同一时间!到受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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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出具中标通知【书后的?。5日内将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上报市建】设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上报年初至上【。。。季度末的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
! 第: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度项目负责—人由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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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展《业务活动应有—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
(3!。)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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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每项《。招标中介业务—应由项目负责人配】备不少于2名业务】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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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的》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其配备的业务—经,办人员必须到位并】。办理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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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按照省建》设厅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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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必须使用或—参照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书(协议书》)并:按合同书(协—议书)?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
【 第:十五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压价向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㈠ —拟订招标方》案;
【 ㈡ 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
》 ? ㈢? 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 ㈣ 审查】投,。标人资格《;
》 ㈤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包括《。印发答疑《会议纪要); 【
?。 :。 ㈥ 》组织开标、评—标参与定《。标;
《。
》。 , ㈦ 草《拟合同
【。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书、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
》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以下报备!。手续
【 ㈠招标方】。案及招标公》告备案;
【 ㈡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答,疑会议纪要)备【案;
】 ㈢资《格审查结果》备案;
《
》 ㈣评标报告备案!;
】 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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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监: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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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代理业务【完成前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保》管评标工作完成后投!标文件应当立即【封存指定专人—保管在市交易—中心:开标的项目》。应报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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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 ㈡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 ㈢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 ㈣向招标!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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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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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在龙岩市】建设信?息网上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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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 , ㈡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其他情况
! ? ?㈢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章!确定:不良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外还包括以】下,行为
— : :㈠在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
】 ㈡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日内未将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上报》市,建设局,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未上报年初》至上季?度末的中标项目【。的有关信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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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招标!。代理机构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活动的项目一】年,内被监管部门二次或!。二,次以上指出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
! ㈣其他《不良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六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三次的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一!年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四次以上》(含四次)的市【内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省建【设厅取消其资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将清出我市【建筑市场不》得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
【 第二十八条 】龙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份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在龙岩市行政】。辖区内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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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建《[2002]建【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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