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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附建公共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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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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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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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和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进行隔【声减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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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住宅小区集】中设置的《。管理用房宜设—在小区显《著位置;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当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应设置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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