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五—条, ,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 第五十五条【 ,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
,。 ,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