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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 ,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第三十五《条 :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 ,。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第七十五条 【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