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 第二十八条 【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
?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 ,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 ,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