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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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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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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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 ,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 ,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 ,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 ,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