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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 ,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第六—十一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 ,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   【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