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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第二十条— ,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第四十九条 】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