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
《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 第二《十条 ?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 ,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