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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 ,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