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 ,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 ,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第六十一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