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七条 】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 ,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
第六》十一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 ,。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