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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 ,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 , 第二十八条 【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五条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 ,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 ,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   《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 ,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