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   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   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区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专业规划专业规!划要:求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接通手续后予【以连接并承》担,相应的?连接费用 》。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建【设使用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建设档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城市排水—工程设施应当—及时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单位管养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工程设施基础!技术资料以及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并设置安全保护【区的识别标志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 (:四)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安全的活动  】 ,在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可能影?响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设施保护协—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造—成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设》。施管理单《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 :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费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  》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和高层住【宅; ? ,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和,建筑:群    》 , 第三章《 城市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供水—企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获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照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供水水《质、水压、设施【抢修及时《。率等服务《目,标,,,以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接》受用:户监督?  : 城市供水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及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城市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直接从事【经营生产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卫生防疫机构健康!检查一次;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水、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供水—企业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 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并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四条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城,市,。供,水企业未按时—答复或者申》请,人对:答复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   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自》建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得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   !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用户对供【水水质?、水: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第二十八条 ! 用户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城市供水》企业:不得拒绝《用水申请《   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性质!、迁移水表》、终止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将!其供水区域》和供水服《务项目申请》的办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资料、收费》标准等事项,在【。其营业场所公—示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照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实行分《类水价   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拟】定方案,《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城市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分类计量,【推,行水表出户或—使用:智能水表   【进户注册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因注册?水表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无法抄】表,计量的,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前3个月平!均月用水量的2倍计!。量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用户?实际用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单位代!收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违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调高水价或以代收】水费为?由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用,。户,有权:对代收水费和—公共用水及其分摊】情况进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时停止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 !  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城?。市供水企业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书面答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答】复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用户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三】十四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并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和公!共消防用水费—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 非因?火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消防供水!设,。施因发生火警而启】。。动消防供水设—施的,火《警,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重新铅封  【 第三十五条 【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即》。时统:计每:次,消防供?。水设施的用水—情况,定期向城【。。市供水企业报送消防!用水量?,其生活《用水:应当另行安装水表】计量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公:共,供水管?网至用户注册水表的!设施,用《户负责管理注册水】表(含注册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   城市!供水、自建供—水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设施:定期巡检和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供水管网的!漏损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和损坏事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 ,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绕过注册水】表接:管取水;《   (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注—册水表或者》设,施封印取水;   !(四)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  : (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时《,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 第四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四十三条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城市供水!企业不依法采取应】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实行临?时接管     】 第四章 城—市排水管理   】。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的区?域,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划》将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由污水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已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  (六)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可能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水温检!测报告;   (】三)第?四十五条所列条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应【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放 —。  第四十八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下列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排,入排水设施水质标准!进行预处理,并【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监测—机构: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   (一)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  】 (二)《含重金?属、油脂或》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违反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超过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排水;》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四)其?他损害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行为?   第五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对排水户提】。供的经具有计量【认证资?格排水监测机构【检,测的水质、水量【等数据信息互相认】可,信息《共享   排水户应!当设置可供采样的监!测井,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  第五《十二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加强对》自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管理,不得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第五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城市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  第?。五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管—养和维护;   (!二)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企《事业等单位内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管养和维》修,;,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根据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时间】养护:维修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结《束,并及时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沿线用户】应当按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排水设施公安、交】通、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井盖毁损—等,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责任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其《他养护单位》进行抢修维》护,其费用由原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和事故【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五十八条— 城市排水应当服从!防洪和抗旱的统一调!度  ? 在汛?期或因意外情—。况造成污《水排放?超过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水户采取!限量排?放等临时措施—,排水户应当—服从,不得强行排】水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汛期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在汛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做好防!汛排涝?工,作,   第五十九条】 排水户因排放【城市污水发生—意外,致使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排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害其安—全,、正常运行》或者可能引发事【故的,应当》采取应急《。补救措施,立即告知!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并及时—向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排水户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    《。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约》。用水:。意识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第六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向非》。居民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非《居民: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  非居《民,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   非居民】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用水计划】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第六!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六十五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非居民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景观用水应当推【广使用?雨水或者中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第六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用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  ?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民用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当逐步更!换为符合节约用【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市》。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新建的》住宅型建筑推广【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将洗?浴等用水分》开入网,回收利用】   第六》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非居】民用户用水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其—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补助、费用减】免、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表彰奖励】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机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   城—市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排放和倾倒废【弃物或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造成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 (二)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四)城市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降低供水《水,压,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第!。七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  《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按日!。。加收:欠缴污水处理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在养】护维:修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在限定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的   第】。八十一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其他:。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时】。未依法履行相关应】急责任,不采—取,应急措施以及不配合!供水、?排水管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设施损毁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   ? 第七章 附—   ?。 则   》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  (七)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的行为  ! ,(八:)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排水?网络:系统及设施》   (《十,)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自行建设】与管理的《。排水设?施  ? (十一)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十二)—居民: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非居民用】。户是指居民用户以外!。的用:水,户   (十三)】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十,四)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用【水量在基本》定额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用水量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用另一阶梯的递增水!价标准?收费   》(十五)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是》指因:过,度,开采而?形成的?周边高、中间低【状似漏斗《。的地下水凹陷区,】。。以凹陷区中心向【外扩大?的一:定范围内《为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2000】年,4月10日》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