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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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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综〔201【1,〕178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中专】院校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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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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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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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居【民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险废】物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单位内部清扫】收集和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门前三包”!等费:用
!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的成本不足】。部分:由南平市、延平【区两级财政》承担
】 , 凡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六条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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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具体—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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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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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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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与南平市!供排水公《司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供!。排水:公司负责代收代收手!续费: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征【收,额的:5,%,向市财政申》报南平市财政—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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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负责征收【; :
(三!)自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由垃!圾处理厂负责计【量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负责征收【;,
【 (四)《外,来暂住人口以及供】水区外、自备水源】的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收手续费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征收额的8%向市!财政申报《。市财政审核拨付; !
第!十一:。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委托收费单位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内容【包括
【 :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
《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
—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 (四)代收】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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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
—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城市居民户》和,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定额《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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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9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5—元由居?委会:代征4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3元 】
】2.: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2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7元由居委会代!征,5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4元
】 3.20【。16年1月起—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5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9元!由居:委会代征6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5?。元
【 , 城?市居民户月》用水量少于1吨的该!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予以免》征
【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农贸:市场从垃圾运输到】处置环节的费用【按其用水量实行【“水消费系数—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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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7元;农贸市场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45元】;商业?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96】元;其?他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7《元
【 2《.2013年1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农贸市【场,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9—0元:;商业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15元?;其他?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 (三—),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纯净水加工厂等特!殊用水群体从—垃圾运输到处置环节!的费用?按其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实行计量征收!
《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每吨垃圾—征收101.41元!
— 2《.2013年—1月起每吨垃圾【征,收,12:。1.4?1元
》 》(四)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单】位发放工资的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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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农贸市场垃圾处】理费按处理环节【不同收取
! 1.—自行清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厂每—吨垃圾处理费按政府!与垃圾处理厂签【订,的,。。处,理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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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清运至垃】圾处理厂的每吨垃】圾,除按:政府与垃圾处理厂签!订的处理费标—准征收处理》费外加收61.4】1元的运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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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烈属、【五保户?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持民政部门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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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消防、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生产用水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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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量大产生垃圾少!的单位可向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南平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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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支出由南平】市财政列入部门综】合预算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设施的【改造、建设、运营】管理费用等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或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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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托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 ,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南政〔2!002〕《综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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