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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1〕17!8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大中专院【校各大企业
【 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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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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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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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居》民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建筑《垃圾和其《他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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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以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单位内部清扫收集和!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门前三包!。”,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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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的成本《。不足部分由南—平市:。、延平区两级财政承!担
】 凡在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六条:。。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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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南:平市延?平区城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具体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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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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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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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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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南平市供排水公司!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供》排水:公司负责代收—代收手续费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征收额的5%向【。市财政申报南平市】财政审核拨付—; :
》 :(,二)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负《责征:收;
》 (三)】自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由垃?圾处理厂负责—计量由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站负责】征收:;
《 : (四)外来】暂住:人,口以及供水区—外、:自备水源的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的村(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收手—。。续费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征收额的8%向!市财政?申报市?财,。政,。审核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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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委托《收费:单位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内容包括【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 ,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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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城市居民!户和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定额征《。收
!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9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5元】由居委会代征4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3,。元,
》 2.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2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7元!由居委会《代征5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4元 《
《 3.2【016年1月起常】住人口(家》庭独立租住的外来】暂住人员视》同常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5元(其中由供排!水公司代征9元【由居委会代》征6元?用,于袋装垃圾收集费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以,及其:他外来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征收5元 !
城!市居民?户月用水量》。少于1吨的该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予以免征 —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农贸市场从—。垃圾运输到处—置环节的费用按【其用水量实行—“水消费系数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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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7元;农贸市—场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45?元,;,商业: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96元;其他【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37【元
《 》 ,2,.201《3,年1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农》贸市场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90元?;商业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1—.15元;》其,。他,企业按其用水量【每吨征收0.4【。5元
【 (《三,),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纯净水加工厂!等特殊用水》群体从垃《圾运输到处置环节】的费用按其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实行计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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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每吨垃圾《征收1?0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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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3年1—月起每?。吨垃:圾征收?12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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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单【位发:放工:资的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每人每月3!。元标:准计征
】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农贸市!场垃圾处理费按【处理环节不同收取】
!1.自行清运垃圾】至垃:圾处:理厂每吨《垃圾处理费按—政府与垃圾处理【厂,签订的处理费标【准征:收;
》 , : 2《.委托清运至垃圾处!理厂的每吨垃圾除】。按政府与垃圾处理】厂签订的《处理费标准征收【处理费?。外加收?61.41元的【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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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烈属、五保户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持!。民政部门有效—证件:予以:免征
【 《城市消防、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生产用!水予以免《征
— 用水量【大产生垃圾》少,的单位可向》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南平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
《。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支出由南平市—财政:列入部门综合—。预算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消纳】处置设施的改造、】建设、?运营管理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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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或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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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托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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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南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南政〔2002〕!综2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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