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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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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
: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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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 (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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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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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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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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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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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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