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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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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 (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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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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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
第十四条 【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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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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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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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 ?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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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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