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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 ,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   (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 , : 第十四条 —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 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 ?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