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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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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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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 :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
:。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
? ,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
《 (: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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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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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五条 》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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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 ?。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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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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