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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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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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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 ,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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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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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
第十四条 !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五条《 ,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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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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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 ,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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