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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预留》。供水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水厂、水源【井、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管网及用水户用【水状况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分批次实【施水表出户改造【逐步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户外设置结算表!井 ? , 第:十三条 承》担供水工《程及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设备、【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 :在分:质分类?供水规划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双》管网、直饮水(深度!净化:水)等供水设—施已建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实—现分质?分类供?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施工建设!单位对供水管网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与供水企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依法对供【水工程及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及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管理《。维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在供?水,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消防设施位置标识】资料向消防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公《共供水企业》移,交完整的供水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禁止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