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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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预留供水》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水】厂、水源井、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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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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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管》网及:用水户用水状—况,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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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分批次实施水!表出:户改造逐步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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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户外设置!结算:表,。井
第—十三条 承担供水工!程及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设备、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 在分质分【类,供水规划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双,管网、直《饮,水(深度净化水)等!供水设施已建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实:现分质分类供—水
《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施工建】设单:位对供水管网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与【供水企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依法对供《水工程及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及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管理维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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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供水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消防设施—位置标?识资料向消防—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公共供水【企业移交完》整的供水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禁止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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