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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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预留!供,水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水厂、》水源井、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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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管网及用水【户用水状况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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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分批次实施【。水表出户改造逐步】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 :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户外设置结算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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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承担供水工程及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设备、建筑材】。料
《 第:十四条 在分质【分类供水规划—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双】管网、直饮水(深度!净化水)《等,供,水设施已建》。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实【现分:质分类?供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施工建设】单位对供水管网【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与供水企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 ?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依法】对供:水工:程及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及?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管理维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在供水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消防设施》。位置标识资》料向消防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公共供水企业移】交完整的供水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禁:止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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