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规划预】。留供水?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确定的水!厂、水源井、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供水工程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管网及用【水户用水状况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用水手续【 ,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分?。批次实施水表出【户改造逐步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户外设置结算表】井 : 第十三条 承!担供水工《。程及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设—备,、建筑?材料 第十四!。条,。 在分质分》类供水?规划确定的供水区域!内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双管网、】直饮水(深度净化水!),等供水?设,。施已建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逐】步实现分质》分类供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施工建设单位对供】。水管网实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验收合格《的与供水企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    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建:设单位依法》对供水工程》及,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及设施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管理维!护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在供水?工程及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消】防设施位置标识资】料向:消防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公,。共供水企业》移交完整的供水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深度》净化:水、二次加压设施】等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禁止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