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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1〕21 》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金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批准文件》的履行情《况;: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处《置;   】  (三)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后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5 】日内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提供】有关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约定开?工,、竣工到期前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工、—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年 !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检《。查,核验意?见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 的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 年!。的; ?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但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 亩的?;  —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占总投资】额1/4 》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满1 年!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予以?。处置 !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开工建设!。时,间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开工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 , (一)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依法应予收回【的;   】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的;】。 ,     (】。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   !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足1 年的; !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 权属证》明材料 【 : 第十八条 单】独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    前款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筑物、构《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查看、勘测、拍】照、摄像; 【  ?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   《  (三)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 :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 ,  :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 :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 》。    (》三)不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的;《   —。  (四)未申【请竣工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