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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济政办?发〔2011〕【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金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批准文》件的履行情况; !    》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处置—;   【。  (三)》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后—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5 日《内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提供有?关材料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约定开工、竣工到!期前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工、: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年 !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 —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检!查核验意见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 的【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 【年的; 《 ?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但】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 亩的; —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占?总投资额1/—4 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满1】 年的;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予以处?。置 《 ?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开?工,建设时间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开工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     (一!)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依法应予收回的!;, , :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的; —    (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 ! ,  ?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足1 年【的; 《。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权属—证明材?料 《 ? 第十八条 单独!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  :  前款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筑,物、构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查看《、勘测、拍照、摄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 —。 ,  :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  :。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 —   ? (:三)不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的;》 ,     【(四)?未申:请竣工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