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济政办发〔201】1〕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金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批准文件的履行情】况; 《。   《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处!置;   】 , (三?)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后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5】 ,日内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提】供有关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约定】开工、竣工到期前】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工、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年 】 ?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   》 ,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检查核?。验意见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 的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 年的; — ,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但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 】亩的:;,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占总投资额1】/4 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满?。。。1 年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予】以处置 》 ,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开工—。。建设时间《。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开工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一):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依法应】予收回的; 【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的; !     (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 :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足?1 :年的; 【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权】属证明?材,料 : —。 第十八《条 单独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   前款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筑物、构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查!看、勘测、拍照、摄!像,;    】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    (三)【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  ?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 —  《   (《。三)不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的; ! :     (—四)未申请竣—。工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