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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济政办》发〔2011〕2】1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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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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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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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金—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批准文件】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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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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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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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后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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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5 !日内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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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提:供有关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约定开工、竣!工到期前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工、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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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
— , ,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检》查核验?意,见,。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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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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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 【的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 年】的;
》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但: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 亩的;】
《。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占:总投资额1》/4 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满1 年!的;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开工建设】时间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开,工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 (一【)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依法应!予收回的;
【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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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
?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足1 年的;
!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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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 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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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独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 前款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筑物、构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查看《、勘测、拍》照、:摄像;
!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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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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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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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 ?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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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的;
! , ?(四)未《。申请竣工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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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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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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