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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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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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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政办发〔2!。01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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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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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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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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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金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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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批准文件的履行】情况;
!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处置;》
: —(三)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后《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5 日内【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提供有关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约?定开工、《竣工到期前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工》、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年
】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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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检查【核验意见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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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 的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 年的;》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但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 亩《的;
— ?。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占总—投资额1/4 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满,1 年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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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予以处置
】 ,
?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开工—建设时间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开工: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 (一)】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依法应予收回的;
!
, ,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的;
! (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
》 《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足1 年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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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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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
: 权属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单独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 前款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筑物、构》。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查【看,、勘测、拍照、摄像!;
】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
:。 》(三)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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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 ? ,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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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
】
: : , (三《)不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的《;
【 (四)》未申请竣工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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