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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济政办发〔201】1〕21 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金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批准文件】的履行情况; 【  《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处置》;     !(三)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后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 : ,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5 日》内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提,供有关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约定开工、竣工】到期前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工、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年【 ? ,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检查核验意见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 的】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 年《。的; ?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但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 亩【的;    !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占总投资额1/4 !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满1 《年,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予以处置 【。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开工建设时—间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开,工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    (一)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依法应予收回的;! : :   ?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的; 【。    (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  —  :。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足1 ?年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 权属证—明材料 《 , 第十】八条:。 单独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   前款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筑物、构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查看—、勘测、拍照、摄】像; 《   《 ,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  (三)》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 ,   —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 : : ,。    《(三)不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的; 《     (四)!未申:请竣工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