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济政办发〔20】11〕2《。1 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管理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市中区【人民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情况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
》 ,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金融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和批》准文件的履行—情况;
— , ? (二)《闲置国有《建设用地的认定【与处置;《
: ?。 ,。 (三)》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后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工时【间前1?5 日内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内容和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开工》、竣工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并提供》有关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和竣工的】应在建设《项目约?定,开工、竣《工到期前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延迟开工】、竣工原《因延迟开《。工、竣工期》限不:得超过1《 年
【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制度
!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
:
: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检—查核验意见》应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 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项目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并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 的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 —年的;
—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但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50 亩的【;
:
:。 《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已占开发建设总面积!1/3? 以:上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占总【投资额1《/4 ?。。以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满1 年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查?明的事实、证—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开:工建设时间的申请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开工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 年
—
,
?第十四条《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抵押: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
—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 (一【),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依法应予》。收回的?;,
【 ,。(二)未完成拆【迁补偿的《;
? (三)!国有建设用地—闲置的?;
?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
《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足1 年《的;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七)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抵押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之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申:请办理转《让、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
《 权?属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单独以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
? , ? 前:款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地上《无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虽:有建筑物《、构筑物但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用权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查!看、勘测、拍照、】。摄像;
》 :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 , , (三)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
—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第二十条 】实行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
— 》市国土资源局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利用—土地情况记入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
【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 (: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的;
! (三)不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的;
— , (四)未【申请竣工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