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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漳!政[2004]综】。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 — 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核】准(同意《)并邀请项目相关】部,门(乡镇)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包【括,县级:以上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 ?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 》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评价方!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标文件?格式:。; : ?。   (《二)资格《预审文件;》 《   (三)—工程量清单; !    《(,四)评标定》标办:法,。; :   》 (五)《合同主?要条款; 】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等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天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 第?十八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应将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体现在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 ,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价—格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五《)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县?(市、区《)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定为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四)中标【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想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向委【托人减?收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补贴每位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 《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