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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漳政[2004!]综63号 —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 《 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核准(同意)并】邀请项目相关部门】(乡镇?)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包括县级!以上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  :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 !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评价方?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文件格式;】 《   (二)资格预!审文件;  !  (三)工—程,量清单; —    (四)评!标定标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技术条款; ! ,    》(七:)设计图《纸等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天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 ?第十八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应将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体现在?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 (一)《投标价格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四)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五)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县(市、区)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 —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定为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 —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想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 ,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向】。委托人减收》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补贴【每位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 , :。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