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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漳!政[20《04:]综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 《 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核:。准(同意)并—邀请项目相关部门】(乡镇)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包—。括,县级以上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 :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评价方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文件—格,式; ? ?   ?(二)资《格预审文件》;    】(三)?。工程量清单; 】 :   (四)评标】定标办法《; 》   (五》),合同:主要条?。款; ?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等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天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 第十八—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应将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体》现在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 :。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 :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 ,。 ,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  《  (一)投标价】格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 ?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四《)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五)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 :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县,(市、区)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定为!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 ,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四)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想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 《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向,委托人?减,。收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补贴?每位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