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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 漳政[200】4]综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 ? , 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核准(同意)并邀!请项目?相关部门(》乡镇)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包括县级以上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 ,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 ,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 ,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评》价方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文件格式; 【 :   ? (二)资格预审文!件; —   ?(三:)工程量《清单; — ,   ?。(,四)评标《。定标办法; — ,    (五)合!同,主要条款《; : :   ?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等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天《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 ,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 ? 第十八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应将: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体现在!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   (一)投标价!格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四)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五)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县(:市、:区)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 ? , ,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定为!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想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向委托人】减收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补贴每位【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