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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漳政[2004]综!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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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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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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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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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核】准(同意)并邀请】项目相关部》门(:乡,镇):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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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包括县级—以上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 ? ,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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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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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评价方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标—文,件,。格式;
《
: (二)资格!预审文件;
【 (三)】工程量清单;—
(】四)评标定标—办法;?
《 (五)合同主!要条款;
— 《 (六)技》术,条款:;
《 (七)【设计:图纸等
》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天,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
《 ,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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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应—将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体现在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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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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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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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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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 (?一)投标价》。格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四)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五)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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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县(市、》区)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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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定》为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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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
》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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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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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 ,(四)中标通知【书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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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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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想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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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向委托人减—收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补贴《每位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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