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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漳政[】2004《]综: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小—。额工程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或者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集体资金投资占【50%以《上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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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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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工程都!。应进行?公开招标但》符合漳州《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核准》、同意)可》分别进行《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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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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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小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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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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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小额工】程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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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的应经—项目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核:准(同意)》并,邀,请项目相关》部门(乡镇)—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与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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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市、《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包:括县级以上政—务公开栏等》场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天
—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点;
—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
?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天
《
《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
?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 资格审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标?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评价方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文—件格:式;
!(二)?资格预审文》件,;
】(三)工程量—清单;
! (四)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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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主要条款;—
—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等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 》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10】天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投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保证—金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 第十八条 —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应将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以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优良工程和赶—工措施?费,用等体现在》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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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无】。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第二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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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及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
《
—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后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或废标—处,理;
】 (一)《投标价格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的;
】 (—二)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 (四)》招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招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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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审!批(核准、同意)】。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市、县(市》、区)名册》内的相关专业人【员,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与投标】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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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专业人员名册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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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 :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定为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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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无特殊》情况应当立》即确定中标人
【
—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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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合:。同的条件
】
?。。 第三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小】额工程施《工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二)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
《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四,)中标通知书
】 :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10%)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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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应当想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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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向委托人减收代理服!务费招标人》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补《贴每位?成员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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