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0〕7【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建!设单位应《向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核?实按建筑工》。程(指非市政工【程类)、市政工程两!类分别进行审—查核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竣工测量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形成!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测绘成《果电子文《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建筑密《度、绿化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以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00验线合格单;
!。 (三)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 (四)其它【需提交?的涉及?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 (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平面《布,置、坐标、》标高(包括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性质、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管径、竖向—转折点、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检查井;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
】 (一)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放》样、验线通》知单(市政项目);!
: :(三)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或整改意见【
: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核》查绿化工《程(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物业管?理,设施以及文物—。、古:树,名木:保护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 (七)核》查其他?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是否满?足;
(八)!临,时建设情《况,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核查》。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二《)核查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核查》。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 (四)核查【。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核查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报》告、申请材料、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之后可再次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下一期核】减以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载明!以上:情,形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二《)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下一期核减!。以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载明以上情形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2?、无分期续建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 : (三)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 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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