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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综〔2010〕】7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漳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完?成并具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后建设单位】应向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核实按建筑!工程(指《非市政工《程,类):、市:政工程两《类分别进行》审查核对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竣【工测量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形成?的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测绘?成果电子文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建】筑密度、绿化—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公共!。服务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以及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 《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验线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的建设工程±0【.0:0验线?合格单;    】(三)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其,它需提交的涉—及规划?条件核实《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    —(二)?道路:(含桥梁、》地道:、隧道等《)平面?布置、坐《标、:标高(包括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  (三《)管线(含架空线】、涵:、渠、沟等)—性质、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管径:、竖向转折点、控制!点标高(交叉点【。标高)、《管线综合道路横断面!、检查井;  【 , (四?)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位置、】尺寸;  》  (?五)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 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或申请报告);!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放样】、,验线通知单(—市,政项目);    !(三)?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或整改!意见  《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立面及—色彩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核查绿化工》程(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物业管理设施!以及文物、》古树名木保》护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六)建筑功!能核查建筑》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  (七)》。核查:其,他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规》划,条件是?。。否,满足;    (】八,)临时建《设情况核查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包,括 : ,  (一)核—查,道,路,、管线工程实施【范围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二)核查道路平【面布置、中心线、】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三)核—查管线管《径、埋设深度—、管线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 (四)核查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架空》管线等)《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五)核查桥!梁、:地道、架空线等净】空是否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建设?工,程的竣工测量报【告、申请《材料、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和标准按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之后可再】次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下一期?核减以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载明以《上情形?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  (二)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下一期核《。减,以上超?建的建筑面积并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载【明以上?情形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2、无分期续建!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整!个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该【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 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