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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容—积率的竣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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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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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
— 1、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二):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
? :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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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该期:建设项?目按不?符合规划条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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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分期续建《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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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认的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等《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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