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七《章 容?积率的竣工》核实 ? 第九》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 】 ,    1》。、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二)【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  :。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   (三)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该期》。建设项目按不符【合,规划条件处理 】 ,    《2、无分期续建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认的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 —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等!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