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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容】。积率的竣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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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
【 1、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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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
》。(三)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
【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该】期建设项《目按不符合规划条件!处理
!2、无分期续—建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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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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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认的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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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等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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