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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容积?率的竣工《核实
第【九,条 建设项》目因施工《。误差造成建筑面积】超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面积属建筑!平面:布局、高度、层数】符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许可》要求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 (?一)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0.5%以!内(:含0.5%)、【并且在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
】 ? 1、有《续建工程的需在【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二》)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在?0.5%(不含0.!5%)到1%(【含1%)之间—或,。大于300平方米的!。(,两项控?。制指标?。只要一?项达到规定》值即:。适用本款规定处理)!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 !
2【、无:分期续建工》程的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需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
?。 :(三)建设项目总增!建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占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指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超【过1%的
】 1《、有续建《工程的且《整个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总建:筑面积有《。足额可抵减所超建建!筑面积?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后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在下一期核减】超,建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该期】建设项目按不符【合,规划条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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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分!期续建的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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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除?第九条规定情形之】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影响不?严重、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超容积率》。增建:建筑:。面积经依法予以【处,罚,并按该宗《土地原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后!予以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
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增加【建,筑面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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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合同因历史遗—留问题无《确定: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以该—建设:项目核准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认【的容积率或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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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涉及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的规《划变更、修改—等各种情形应依法采!取,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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