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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工《程照片、录像;  !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