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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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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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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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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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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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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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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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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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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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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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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