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