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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  :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