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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