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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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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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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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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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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工程照片—、录像?;
: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