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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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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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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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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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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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