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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 ,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