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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