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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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