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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