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