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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 ,。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  :。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