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1】2〕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保护有效【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市、县(市!。。)、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工:业、电力、照明【、景观灯、电—。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和综合管沟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下— 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和各管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位?置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协?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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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11 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
》。 : 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提交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安全防护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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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施:工影响?道路交?通的应于工程开【工3日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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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管线建设安全防护方!案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在!批准时间内施—工;遇?有不明?管线应?在查明情况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
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对毗《邻,地下管线《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监督?;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的应立—即停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建】设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负责本建》设项目范围内1:5!00 地形图的测】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管】线产权?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应符】合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要求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质量负责
! , 地下管线工【程测绘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挡、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管护】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设置管线【标志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管线隐蔽工程—的监理?并做好管线位置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建设!单位
《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汇总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
第二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竣工验《收后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维护
第四》章 维 护》
第三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
【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三!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条 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二)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三【)损坏、覆》盖、:涂改或擅自挪移、】拆除: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资;
—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 (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档案【与,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 (三)工程照片!、录像?;
(四】。。)应当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三十九】条 依附于》道路:、广场、《。绿地、房屋》建筑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所依附的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地下管线专业—图并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所属地—下管线新建、迁移、!变更、废《弃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并!及时更新
【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建【立各:自的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子系统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纳入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和综合?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 (二《)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三,),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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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压—、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二《)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 年6 月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 年6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