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九?条 :。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 :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