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九》条 :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十七条 》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