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九条《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