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九:条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 !。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十七条 】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