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九条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 —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十七条 【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