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九!条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 ,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十:。七条 《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