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灞!桥区、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 ?。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
—第,七条 ? 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第八《。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第九条【 : 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
(二)房》。屋建筑?工程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向各专业部门—报送
第《十一条 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
第十》二,条 ? 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的;
【(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的;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 防雷?。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本办法所称的】。随工检测是指在【施,工阶:段对竣工后无—法进行检测的—防雷装置关键部位】进行的检测》
本办?。法,所称竣工检测—是指在验《收阶段对防雷装置做!最后:的测量并《编制最终的测试文】件,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