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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 ?。 湖政发〔20!06:〕50?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 , 第: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   具《有特:。色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 !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与管理】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必》须构筑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挡围墙并粉刷!。工程竣工时即—。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围墙等并将现【场清:理干净?施工场地出入口地】面,应硬化出场》车辆轮?胎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泥(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第十】二条 室外的各【类摊点摊位允许【经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规划?与建设?、行政执《法,、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统一安排到不—影响市容和》。交通又便于经营的地!点规范经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广场、—城市道?路、国?省道过境段以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的环境卫—生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兴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应制—定分级保洁》标准 《   城市河道【的,清障疏浚、环境卫】生由市水利部门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居民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保!洁、清运禁止随意倾!倒 :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疏通—市政排污管》网市:政排污管网污水外溢!。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畜家禽;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居民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册登》记注射疫苗》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公交?车辆;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专用活动场所; !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共文【化场所;  】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住宅区的!整洁遵守生活—垃圾:。袋装化的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摆设桌椅、器具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宰杀畜—禽、清洗蔬菜食【品等活动 【  经营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收集和《处理;?污水应?采取油污过》滤,措施后排入下水道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场内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以及》动物尸体应严—格按环保和》疾病:控制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排放和遗弃【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者应及时清理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并按核定的【路线运至指定场所】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禁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 第二《十八:条 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城:市供水取水口—水,源保护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 船舶应当配备【残(废)油、—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 !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鼓励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的【燃煤锅炉逐步予以】。淘,汰以燃?气锅炉或集》。中供热?供气:替代:  《 ,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二)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   (四)各类!拖拉机一《。律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五)禁】鸣区域禁止鸣按【机动车喇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线路和站点的】。调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五条 履带式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或国、省道—城市过境段上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六条 行人在城】市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注意避让】车辆确保安全后通】。过;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道路应当或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拦乘出租】车、中?巴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公交站;《。依法应当《作交通影响分析【的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须应经》。规划与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原有道路的公交站】点应逐步改造为港】湾,式站台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双向对称、错开布设!。错,开间距应不小—于30米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统一—规划、?设置 》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停放 — 第五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四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国省道过境段的管】理 : 第四十一—条, 道路应当经常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道路及其设施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维!。修车辆、《。。搭,建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饮食业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开办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加工(生产—)企业和作坊 !  居?民楼内不得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 !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并限制夜】间营: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经许可外禁【止夜间(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十七条 !除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外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审批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十,条 :饮食业?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有防!鼠、:防潮、?防,蝇、防?尘措施?  《 食品应当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五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城】市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指》导纠正和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 第五?十,。四条: 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湖政〔【1,9,95〕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