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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 《 湖政》。发〔:2006〕50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 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 :。第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   具》有特色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与管理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   《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必须构筑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挡围墙并粉刷【工,程竣:工时即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围墙等并将现场清!理,干净施?工场地出入口地面应!硬化出场车辆轮【胎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泥(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 :第十二条 室—外的:各类摊点摊位允许】经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规划与建设—、行政?执法:、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统一安—排到不?影响市容和交通又】便,于经营的地》点规:范经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广【场,、城市道路、国省】道,过境段以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的环境卫生!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兴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应:制定分?级保洁标准》   城市河道!的清:障疏:浚、环境卫生—由市水利部门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保洁、—清运禁止随》意倾倒 —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疏通:市政排?污,管网市?政排污管《网污水外溢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畜家禽;》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居?民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册登:记注:射,疫苗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公交车辆》。; :。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专用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共文化场》所; 《。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住宅区!的整:洁遵守生活垃—圾袋装化的》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摆设桌椅、器具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宰杀畜禽《。、,清,。。洗,蔬菜食品等》活动 》 ,。 经营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收集】和,处理;污水》应采:取,油污过滤措施—后排:入下水道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场内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以及:动物尸?体应严格《按环保和疾病控制】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排放和遗《弃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 ,第二:十六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者应及时》清理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并?按核定的路线—运,至指定?场所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 禁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二,十八条 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城市?供水取水《口水源保护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   船舶应当配备!残(废)油、—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鼓!。励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的燃煤锅—炉逐步?。予以淘汰以燃气锅】炉或集中供热供气替!代   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 第四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   (二)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  : (四)各类拖拉机!一律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五)禁鸣区域禁】。止鸣按机动车喇叭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线路和!站点的调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五条 履带!。式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或国、省道城市过】境段上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第三十六条— 行:人在:城市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注意避?让车辆确《保安全后通过—;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道?路,应当或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拦乘出租车、中【巴,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公交—站;依法应当作交通!影响分析《的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须应经规划与!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   新建—、改建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原有道路的【。公,交站点应《逐步改造为港—湾式站台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双《向,对称、错开布设错开!间距应?不小:于30米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统一规划、设置】 ?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停】放 ? 第五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国省道《过境段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应当》经常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道路及其设施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维修车辆、搭建】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饮食业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开办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加工(生产【。)企:业和作坊 》   居民—楼内不得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 :。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并限制夜间营业】时间 ? ,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经许《可外禁止夜间(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施工作业 》 第?四十七条《 除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外【。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审批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 第五?十条 饮食》业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有防鼠《、防潮?、防蝇、防尘措施 !   食品—应当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五: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城市【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指导纠正】和,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四条 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湖政〔—1995〕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