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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 ! 湖政发〔20】06〕50号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七条 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  : 具:有特色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 ?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与—。管理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必须《构筑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挡围墙》并粉刷工程竣工时】即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围墙等并!将现场清理》干净:施工场地《。出入:口地面应硬》化出场车辆》轮胎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泥(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 第十二条— 室外的各》类,摊点摊位允许经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规划与建设、行政执!法、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统一安排】。到不影响市容和交通!又,便,于经营的地点规范】经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广】。场,、城市道路》、国省?道过:境段以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的环境卫】生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兴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应制定分级保【洁标准 》   ?城,市河道的《清障疏浚、环境卫】生由市水《。利部门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保洁、清运【禁止随?意倾倒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疏通市?政排污管网市政排污!。管网污?。水外溢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畜《家禽;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九《条 居民《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册!登记注射疫苗—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 (:一):公交车辆; 【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专用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共文化场所; !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 :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住宅区的整洁遵!守生:活,垃圾袋装化的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摆设桌椅、器【具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宰杀畜【禽、清洗蔬》菜食品等活动—   经营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收!集和处理;》污水应采《取油污过滤措施后排!入下:水道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场内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 第二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以及动—物尸体应严格—按,环保和疾病》。控制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排放和遗—弃 :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者应及时清理!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并按【核定:的,路线运至指定场所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   禁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二十八条 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城】市供水取水》口,水源保护《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  船舶应当配备残!(废)?油、: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 —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鼓励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的《燃煤锅炉逐步予以】淘汰以燃气锅炉【或集中供热供气替】代  》 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 第?四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各类拖拉机】一律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禁鸣区《域禁止鸣按机动车喇!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线】路和站点的》调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五条【 履带式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或国、省】道城市过境》段上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六条 行人在城市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注意避让车】。辆,确保安?全后通过;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道路应》当或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拦【乘出租车、中巴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公交站;依!法应当作交通影响分!析的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须应经—规划与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   新建、—改建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原有—道路的公《交站点应逐步改【造为港湾式站台【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双向对称》、错开布设错—开间距应不小—于,30:米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统一规】划、设?置  》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停放》 第五章 【城市道?路管理 《。 第四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国省道过境》段的管理 — 第四?十一条 道路应当】经常: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道《路及其设施》 ,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维修车辆、搭】建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饮,食业卫?生管理? :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开办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加工(生《产)企业《和作坊   居!民楼内不得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并限》。制夜:间营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经《许可外禁止夜间(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十七条 除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外《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 第四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审批 !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十条【。 饮食业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有防!鼠,、防潮、防蝇—、防尘措施 】  食品《应,当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五,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城市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指导纠?正和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四《条 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城市管理暂行】规定(?湖政〔1995〕】6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