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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湖:政,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现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等【)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适应:城乡建设的需要 !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    城建档案!馆(:室)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   城建档案】机构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 第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 第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的!职责 ?。    (【一)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实施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  (三)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   (四)对城!建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开展编?。研工作?; :。 ,    (】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工厂》、矿:山,、仓:库和住宅、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医》疗,卫生、体《育、商业、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广场、桥梁》、涵:洞、排水《、城镇照明等项目】。;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供》水、燃?气、供热等项目;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港口《。、公共交通、长途汽!车客运站《等项目?; ?  《  5.》供电、电信》设施工程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等项—目;   ! 6?.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公园、游乐】场,。、,动(植?),物园、纪念馆、【。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纪念碑、【城市雕塑《、名人故居等—项目; —   《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项目; 】。。  :  8.城市防】洪、抗震工程防洪防!震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防:洪设施工《程等;  !  9.村镇建设!工程建制镇、集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等?项目; 《 ?    1—。0.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 11.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  :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范围有关】单,。位应: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属【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 第十条 !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与!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城?建档:。案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建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建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    》 开:发区的城建》档,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因单位体【制机构变迁而—将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时必须同—时移交工程档案 !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 ? ,。   ?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建!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与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 , 第十七条 【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   —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建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 第二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二十三条 》 城建档案》机构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 第二十四》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微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它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规范要求 —    》。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    》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逐步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 第二十六!条 :办理借阅城建档案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并遵守档案借—阅规定    ! ,城建档案利用—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依】照省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   ?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依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01〕7】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