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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五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 ,。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  :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  》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    》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 , ,   ?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 :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  ? :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 》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 ,  :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 ,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 ?   ?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 》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 ,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 — ?。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 ,3,.审查竣工决算;】 ,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  ?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  :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 ,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 ?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