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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   《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 ,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  《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 ?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 》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 ? :。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  ?  :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 : :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 》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   ?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  3《.审查?竣工决算;》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 :    《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 !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 【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