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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  》 , ,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 , 《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   —。。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 ,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    《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 ,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 《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 ,。   》 ,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    《。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  :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 》 ,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  :。 ,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 《 《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  3《.审查竣工决算【; —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 ,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 ?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 : , 《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