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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五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 ,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 ,。 《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 :   ?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 ,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    《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   ?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 : ,。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 ,    —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 :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 ,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 ,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 —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   3.审查】。竣工决算; —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 :   ?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 ?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