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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10〕51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    《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 :   《 ,。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   ?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 】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  :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 《。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   ?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 :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  :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 ,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   ?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 ?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 : ,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   ?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 :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    —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 ,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 ,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 —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  :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 ? 》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   —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 , ?   3》.审查竣工决算【; :。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  《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 ?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