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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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02〕1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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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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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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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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