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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政办发】〔2:00:2〕1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