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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政办】发〔:2002〕》1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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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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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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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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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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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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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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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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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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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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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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