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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 政办?发〔2002〕1】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 ,  :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