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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政办发〔《2002〕1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 ,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