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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政办—发〔20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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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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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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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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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 ,。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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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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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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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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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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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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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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