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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政办发〔20—02〕1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