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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政办发!〔,20:02:。〕,1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