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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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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0!2〕:1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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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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