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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政办发〔《2002〕1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包括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事业《并委托市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建档》案,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城建档案《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仓—库、电站、学校、文!化设施、教育场所】、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商场】、金融、保险、办】公楼、住宅等工程】档案材料;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等—。工程档案材料;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交、供电、电!信、:消防、燃油》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图;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  与城市城—镇建设相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雕等工程档】案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包括》环境管理、》监测、治理自然保护!、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包括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及工程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    】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城建】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城建《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建档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和!监理过程及竣工阶】段,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并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承诺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建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5至】10: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并由?城建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   》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建档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做好登记、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城建档案安全】 :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一定的设备做好【“六防”《工作即防霉、—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新建、改建档】案库房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规范设【计要求建设  ! 城建档案管理要】逐步采取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建档案材!料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 ,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