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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 二、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三、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 :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票】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交清配—套费:后方可发《放预售房屋》许可证或《城市房屋产权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配套?。费 》    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市区土—地出让价格中除有标!注,已包含配套费外其余!均认定为不含—配套费)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收取含》有配套费的》土地出?让,款单:位应将该地块所含】的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    (二】)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本文发布—之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落户新【区5.3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应征数额的!5,0%直接减》免 》。    本条—款规:定的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批准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 ? 六:、配套费的缴—纳应: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的标准一【次性征收其中 】    (一)】本规:。定发布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落户新区5.【。3,平,。方公里的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七条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由建设单位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承担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该建设项【目已缴纳配套费的】50%给予补助【    (】二)建设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市,政府同?意因其?承,担城市?公用配套《设施而允《许减免?配套费的项目原【。则上:按本规定第七—条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后方!可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项目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由建设单》位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后《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已缴纳配套费补助!其,建设市政公》用设施投资的—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单位所承》担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建,设项目已缴纳配套】费,的返还补助手—。续 ? :。 七、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表1 ! , : 八、城市土地类!别划分一类区为城】市,建成区比较繁—。华的地段;》二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一》般地段;三类—区为城市建成区的】外缘地区或城—市规划 》。     】区,范围内?的近郊地区(详见附!表2) 【 : 九、收费—单位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福建省?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实行上交提留 !。。 ? , 十—、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十一、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漳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漳政〔2003!〕综45号)同【时停:止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以往】制发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