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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城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白政发 [2011!] 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    【。 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 第四条 【 古树名《。木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 ?。 ?。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他《为二级古树名木【 《 : 第五《条, 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 (:三)树种珍贵、【稀,。有的;  】  (四)》树型奇特、罕见【的;   】 (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设【定标志、《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设定标》志、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 (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等的古!树名木由《当,地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养《护; ?    【(二)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等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养护; — :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 】    (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 , ?    《(,六,)生:长在居民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    》 变:更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 ? :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   》 ,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作好对古树》名木的?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 !。  《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 第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 ,(一)擅自》砍,伐、:移植或转让古树名】木;  【  (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    《(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    !。(四)在树》上,刻,划、张贴《、,钉钉、缠绕绳索【或悬挂物品》; 《    (五)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支》撑物或固定物; 】 ?  :  (六)》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 — :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 《第十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一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 ,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十三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