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亳政办〔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对全市所有中小学的每栋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危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确保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
二、实施范围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社会力量办学、教育部门和非教育部门的所有中小学校,包括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等。
三、工作步骤及进度
(一)排查。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同时录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学校基本信息表》和部分《单体建筑物及排查鉴定信息一览表》。排查工作于2009年8月25日前完成。
(二)鉴定。
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逐栋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同时录入《单体建筑物及排查鉴定信息一览表》。鉴定工作于2009年12月25日前全部完成。
(三)制定实施规划和方案。
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以及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同时录入2009年度实施学校的《项目学校校园校舍加固重建迁移规划表》及《项目学校单体建筑物加固重建迁移规划表》。此项工作于2009年8月25日前完成。
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两年总体规划,制定2010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及每一栋校舍的改造加固方案,同时录入2010年度实施学校的《项目学校校园校舍加固重建迁移规划表》及《项目学校单体建筑物加固重建迁移规划表》。此项工作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
(四)建立档案。
根据排查、鉴定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对辖区内的每一所学校、每一座建筑、每一个项目建立纸质档案。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档案室、档案馆,统一标准管理、统一规范管理,并纳入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2009年11月25日前建立校舍安全纸质档案系统。
(五)工程进度。
2009年完成总量的30%,检查验收面达到30%;2010年完成总量的70%,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各县、区要按照《亳州市2009年实施校舍安全工程“路线图”及时间表》(见附件)规定的工程实施各环节任务和时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一些具体环节进行细化或调整,同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投入足够的力量,认真开展排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四、工程实施与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优先选择其承担鉴定工作;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可优先选择其承担加固改造设计。发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对重建、迁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地震断裂带、交通、环境等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分别出具评估报告,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重建、迁建项目设计要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 (GB50011—2001)、《防洪标准》(GB50201—94)、《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等标准规范。
加固改造项目的工程量达到一定额度,视为房屋建筑建设工程,要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加固改造项目要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要求,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坚决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如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等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实施县、区要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并认真做好记录。工程监理人员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如实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监理情况。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项目学校联合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五、资金安排与管理
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安排,坚持“省级统筹,市、县(区)负责,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原则,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安排资金分别用于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和鉴定经费,弥补工程资金缺口,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由投资方和办学单位负责,当地政府予以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市、县(区)要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提交审计报告。
六、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县(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和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及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级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