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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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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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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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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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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 《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 ?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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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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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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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建设、【国土、交通、水【务、房产、》环保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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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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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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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据实列支对【项目审计核减资金】按1%的比例—奖励审?计机关作《为审计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章 ! ,审,计内容 《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
: , 》(,一)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 (二)—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 (三】)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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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六)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情—况;
》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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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
《 (九【。),建设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 (【。。十)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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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对已完成《竣工决算《并符合审计条件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应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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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在开始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第十《四条 ?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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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报审时竣【工决算?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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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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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相关部》。门的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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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
? :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 ,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监理资!料、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 : (六《)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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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交付:使用的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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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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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财?务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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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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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项目审【计结果作为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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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实—施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对,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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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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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对虚报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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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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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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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审计工作任】务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记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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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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