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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 》 第二章《 容积率设—定 : 》。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 第】七条 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 ,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 》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变更容!积率(0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 第九条 — 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 :。 第十】条 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 —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   —。  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 【 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 】第十三条 》 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 【     【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 !。 ?    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 , 第十】六条 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 !。 :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