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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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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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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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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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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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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容积率?设,定
【 第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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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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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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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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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 》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变更】容积率?(0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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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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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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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 《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 ?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
—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 《。
【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
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
—。 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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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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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承担
《。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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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
— 《 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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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
《 第十六》条, , 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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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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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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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
【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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