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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 《。 谯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设定与调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规划管理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以—房地产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 【 第二章 ! 容积率设定 【。 》 第四条 》 国有土地出让前】。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等开发强】度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不得对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 ?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第六条 》鼓励开发建设高层建!筑在新城区》以,及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冲突区【域建设高《度超过60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超【出,部分不再补缴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 第》七条 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调整容积率 】     —(一)依法》调整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致使!地块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致使已出让地!块,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    (三)【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   !  :。对因上述(一)、(!二)款等原因—调整容积《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设《定容积率并进行公】示同时通报同—级监察、《国土等相关部门 !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确需!变更容积率(—03以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    —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如亳【州晚报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     (—五,。)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指标和调整时!间函告市国土资【源部门 ! , 第?九条 ? 提:高容积?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公厕、垃圾站】。、人防等公建设【施用地、建筑面【积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同时增加相—应的停车《泊位 !。 第十《条 申请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被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 !     (一!)原土地使用—者持依?法批准的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拟定土【。地差:价补缴方《案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 :。    —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测《算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报市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本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    》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  ?   ?(五)土地使用者应!缴清土地差价及【相应税费 【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补缴数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 , 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但剩《余年限超过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出让年限或剩【余年限明显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以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约定 】 ? 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历史等—。客观原因无》。规划设计条件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确,。定了容积率》等指标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容积率等指【标该地块《又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 , 第《十三:条 : 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论证费、—公示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五章 !责任承担 》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严禁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容积率 】     市、】区城管执法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或提高【容积率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书面函!告各相关《单位  】  : 项目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补缴凭】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擅自提高—或调整?容积率未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年检等—。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 , 第十五条 — 对已?批准在建项目中【途调整容积率的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变更信息及其它【相关事宜及时函告】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 ? ?。 , 第十六条 ! 对在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六章 《 ,附则 第—十七条 《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之【日起施行 — 《 第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