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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城市道路!空间资源保障—。。工程管线有》序,建设与安全》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工程管线【规划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工程管线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管线包括 ! ,  : ,(一:)给水(含消防、】环卫供水)、雨水】、污水; 》     (二!)燃气、《热力、电力(含【灯,光、灯?箱供电)《; :    — (三)《信息:传输(?含有线通《。讯、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安全—监控等)《;,     】(四)交通信号; !    《 (五)其他—需,要占用地下(含管】沟、管槽《),或地上空间》的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    市计划【、交通、《水,利、:。公安、文体广电、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工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网:规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公路及沿线【建设工程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工程《管线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审批?     (!一)给水、》排水、?电力、交通》信号、安全监控【等,工程管线《的专业系统规划由】各工程管线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燃气、信【息传输、热》。力等工程管》。线的专?业,系,统规划先《。征求:。工程管线运营单位单!项规:划建议方《案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并按【发展容量统》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不?同规:划期限编制》的工程管线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城市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线的近】期项:目规划应以工程管】线专业系统规划为】依,据按:照道路系《统规:划,和地:段详细规划在规【范的地形图上进行】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 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近期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 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含城区【内支:流)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管线》;老城区内》的各种?架空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公路改建入地敷设】 ?第三章 设计管】理 : 第十条》 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设?计与城市《道路、公路工—程的初步《设计同时会审—。 第十一条【 :电力工程管线在同一!路段应同沟埋设管】道信:。息传输工程管线在】同一路?段应组合同沟合建】。管道其中《合计管孔《数不多于20孔的路!。段应组合同》沟同井建设;合计】管孔数2《0孔以上的路段应】组合同沟按组分井建!设 第十二【条 ?工程管?线的管位排序、最】小净距、交》叉处理?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执行!     当城】市道路、《公路的道路红线内】用地:不能满足工程管【线布置要求时可在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路旁绿化!用地上?布,置工程管线 — 第十《三条 除与城市公!用管线垂直连—接部分?外沿城市《道,路布设?的用户?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超过建【筑红线1《米以上 第十】四条 设计建【设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管位》;,。未经许可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增设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组团)》、工业厂区、独立】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做好配套工—。程管线?的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工程管线!设计方?案要征得有关专业】工程管线《主管单位或运营单位!技术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配套:。工程管线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第十》六条 工程管线因!建设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要求执【行的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管理】部门协调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 空间资源利用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和公路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将所有工程管线列!入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项?目统一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 市政?府指定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作为工程管线专!业建设单位》实施管线工程—统,一,建设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工程管—线资源应采取出租或!。出让的方《式运作 》     (【一)对工程管线管位!土,地与管道组合使用权!经评估?。确定基价后实—行协议?招租、协《议出让或公开投标招!租、公开投标出让 !     (】二)对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已入地敷设的】工程管?线可采?。取政府?。回,购或各运营单位【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管理  【。  : 工程管线使用【权的出租《、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工程】管线由工程管线主管!单位委托政府指定的!工程管?。线建设单《。位统一建设 【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河道、人防设!施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征求?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    》。 新建、扩》建、改建桥》梁和隧道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预留工程管—线的通过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部应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等!管道 《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线的产权或使用!权单位应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补缺】、修复 《 第?二十三条 地下埋!设的工?程管线应在地面按】许可的位置设置【明显标志以》防意外损坏》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用地的!工,。程管线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以外需要单【独征用土地》的工程管线项目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列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内】容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居住小区—(,组团)、工业厂区、!独立用地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应:由与主体工程—合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    — ,1、初步设》计批复;《 : ,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     3】、管:线工:程施工图及设计说】明二份;《。    【 4、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或其它》指定图?件;    ! 5、地下》工程管线跟踪测量协!议书; 【    《6、工程管线档【案管理承《诺书    ! (二)《施,工,图经审查《需修改的签发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设计《)单位应按规—划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   (三》)施:工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属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先行施工在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设计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三十一条 沿!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道路铺设】的,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委!托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放样验线经验线】无误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管!线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测绘和测绘注记 】     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跟》踪测:绘等资料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签发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报送竣工》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对管线—工,。程的:竣工图?进行编绘整理成电】子档案统一归—档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同时】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全套竣?工资料统《一,归档管理 【第六章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