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及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实行:委托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委托—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实施监理】
,一: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同一》。监理:单位实施《对单位工程同—一标段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提倡?采用国家《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
第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原始:资,料,;
二《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同意?在,其监理的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设《计标准及技术规范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工程验收—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接工程《的监理需要》按照下列规》
定组建工程监理】机构、?安排监理人员
【 一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成 监理机构—;
二—每个监?理机构必须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每】名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构成?应当:专业配套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和监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四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从事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监理业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参加竣工【验收有权《。拒绝移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仍承接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四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五: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最《低标准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任《职,;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三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业务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监理人《员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实施监理】、拖延检验影响【施工进度的行为有】权向建设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建筑:材料检验报告;【 ,
二?对建筑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测《单位检测《;
三按照监】理指令及时改正【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监理:机构的组建及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理:规划及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方式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监理记录!情,况;
六施【工单位接受》。监理及建设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建监理》机构:或者安排监》理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