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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 ,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