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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 ,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