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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  :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