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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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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
: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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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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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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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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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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