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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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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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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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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
: ,。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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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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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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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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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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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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