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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 :。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 ,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