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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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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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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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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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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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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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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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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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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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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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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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