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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  ?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