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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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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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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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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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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 ,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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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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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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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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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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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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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
?。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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