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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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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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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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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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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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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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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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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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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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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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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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