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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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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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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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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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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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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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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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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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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