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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 《  (一)建于1】911年之前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 ,   《(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   (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当:地城:镇、新农村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 ,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建设、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公安、工【商、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涉及古?民居及其构件—的认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符合古民居认定【条件的建筑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负责建】成区:的古民居认定—申,请上:报工作 —  市级文物—管,。理单:位和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古民居》认定申请前》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 —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级!文,物管理单位》或,。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古—民居认定申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对,具有特殊意义和价值!的古:民居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恢复《性建设历史》文化:街区,由《各级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需要可从异—地迁建古民居实行】连,片保护   (!一):对需要迁建》到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民居应—当采用符合》区域风貌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迁入】并以集锦式》方法对古民居加【以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新建有碍观—瞻的:架,空线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有【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实行地埋、内!设;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   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文》物保护点《挂牌保护其它古【民,居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及当地政府予以妥善!保,护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古民居较!多的有关乡(镇)】、街道建《立民:间,古民居保护组织引导!。古,民居较多的乡—镇、社区、村—。委依法订立保护古民!居的:。乡规民约 【第十四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古民居的迁移【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严禁?走私、盗窃和违法买!卖古民居及建筑构件!、相:。关文物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 第三章 维修与利!用,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维【修与利用工作 【 第十八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古民居【的维修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或《违,。法买卖?构件、相关文物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古民?居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私下交易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获!和没收的古民居构】件、相关文物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构件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木、砖、石等建筑构!件和建筑雕刻件【   相关建】。筑,是指与古民居本【体相关的《祠堂、亭、》台,、廊:、楼、阁《民用建筑《等  》 相关文物是—指古民居相关的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宗》谱、民俗文物—等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