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
, 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
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
第二章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第十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
》 (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
(五》)腾退的直管公房】。;
(六)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
(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按市直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 第十五条 —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
, ,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市!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 (二)经》济条件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60:%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家庭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
(《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
! ,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 (二?)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
(三)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中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
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优—。先保障; 》。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
: (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
:。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四)其!他认定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 (四)》。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
:
第四章! ,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 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四)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 (五)属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三)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
, (?四)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情况和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居住?证);
— ,。。 (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 (一?)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送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公示《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公示意【。见或用人单》位初审?意见: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牵头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审核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丽:水日报等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不得放弃实物【配租保障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每户每月货币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 :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或孤《儿年满18周岁【。。的住房?。困难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可!按优惠?标准:享受:保障: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给予租金减免】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复员】军人是指《 195《4年 1《。0月 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 第三十二—条 :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 ,。 第三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承租期《即,最长不得《超过6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根据保障条】件分档计算
】 第三十四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应当【在,接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具体明确 】
第三十六条 !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
:。 (四)》。房屋维修责任; !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度,。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保障资格 】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清理整顿建立】和完善租金价格【与市场?价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腾退的《直,管公房除政》府另行调剂使用【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统《一使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报《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四十六条 》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根据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供水、供电【单,位提出对该住房【实施停水《、停:电申请供水、供电】单位应予以配合 】
第五》十,条 :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
?第,五十:七条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其信—用档案;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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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九—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 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