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
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
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 , ,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 :
: (: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五)腾?退,的直管公《房;
(六】)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五)按市直—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
第十》六条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市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 (二?)经济条件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60%】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家庭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
(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
》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二)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三】),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中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
, (二)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 【
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优先保障;
【 ,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
】。 ,(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四)其他认定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
(《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四:)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
: ,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 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 (四)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五)】属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三)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
(四)—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情况和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居住证); !
(《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 (?一,)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送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公示《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公—示意见或用人单位初!审意见?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牵【头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审核: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丽水日?报等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五章 【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不得放弃实物配】租保障?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每户】每,月货币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或孤儿《年满18周》。岁,的住房?困难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可按【优惠:标准享?受,保障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给予租金减!免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复员军人】是指 1《954年 1—0月 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 第三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承!租期即最长不得超】过,6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根据】保障条件分》档计算
》 第三十四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应当在》接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具体明确
【 第三十六条—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
,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度,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保障资格 【
:。。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清理整顿《建立和完善租金价】格,与市场?价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腾退的《直管公房除政—。府另行调剂使—用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统:一使用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 ,第四十?二条 ?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报—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
,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根据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供:水,、供电?单位提出《对该:住房实施停》水、停电申请—供水、供电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
,。 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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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其信用档案;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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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一条 —。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