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 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
【 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 第二章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
第七》条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八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
: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
《 (: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五)腾退的—直管公房;
】 (六)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五)按—市直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
: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第十六条】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市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 (二)经》济条件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60%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家庭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 】。
: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
?。(二)?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
, :(三)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中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
《 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优先《保障;
—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九条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
(!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
,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四)其他认定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 (一)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 (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 (四?)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
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 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四【)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 (五)属—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
?(三)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
, (四)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情》况和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居住】证);
(!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四)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一)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送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公【示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公示意!见或用人单位—初审意见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牵头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审核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丽《水,日报等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不得放弃实物—配租保障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每!户每月货币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或】。孤儿年?满18周岁的—住,房困难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可按优惠标准【享受保障 》
第三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给予租金减免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 复员军《人是:指 1954—年 10月》 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承租期即最!长不得超《过6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根据保障条!件分档计算
】 第三十四》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应当【在,接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具《体明确 《。
: 第三十六》条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度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保障资—格 :
: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清理—整顿建立和完善租金!价格与市场》。价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腾?退的直管公房除【。政,府另行调剂》使用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统一!使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四十三条 【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报》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第四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第四十六条》。 ,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第四十七条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第四!十九条 《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根?据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供,水、供?电单位?提出对该住房—。实施停水《、,停电申请供水、供电!。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五十一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其:信用档案;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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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 ,。。 第六十条 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