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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   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   》 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第二章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第八?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  :。 ,(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    —(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  (五)腾退【的,直管:。公房; 《   (六)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 (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五)按市直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  :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 ,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市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 ,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经济条?件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60%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家庭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    第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 (二)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三,。)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中《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  !  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优—先保:障;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  【  :(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四)其他》认定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   (《一):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四)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   第四章 【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 , 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  :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 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情况证!明; ?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四【。)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五)属!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  (三)》。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 (:四)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情?。况和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居住证);  【   ?(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七条 【。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一)【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送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公示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公示意见或用人单!位初审意见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牵头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审核《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丽水日报】等,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第五》章 :。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不得放?弃实物配租》保障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每户】每月货币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或孤儿《年满18周岁的住】房困难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可按优惠标—准享:受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给予租金!减免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复员—军人是指 1—9,54:年 10月》。 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 , ,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承租期即最长不得】超过6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根据保障!条件分档计算  】  第三十四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应当—在接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具!。体明确?   ? ,第三十六条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   ?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  :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度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清理整《顿建立和完》善租金价《格与市场价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腾退的直!管,公房除政府另—行调剂使用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统一:使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报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根据【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供水、供电单位提】出对该住房实施停】水、停电申请供水】、供电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 ,。。 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六章 】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其信用【档案;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 ,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