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制度:的作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办:事处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补贴】标准:、分配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三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家庭经济条件、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房源《、交互使用;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障资《格复核、租赁补贴】计发、房源》配租、房屋使—用后续监管等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婚姻及经》济,状况 ?
?监察、国《土、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税务、经》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
》 ,
第二章 】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第七条】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综合统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日常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第八《条 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运营:和社会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鼓励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由建设(【规,划)部门《会同发改、财—税和国土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依】法改建或《改造的房屋》;
》(,四):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房屋;【
(》五):腾退的直管公—房;
(六)!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 (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 ,(三)?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五)按市直不低于】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的总成交【价款的2%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收入、被征收补偿】款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 第十?三条 ? 政府投资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具《体按: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1,101-《2014R执行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
: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应以批建【项,目,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不得?分割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抵押、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
第三章 !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稳!定就业?无房外来务工人【员、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户口条【。。件,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从外》地迁入?的居民户口须—满,1年
家【庭成员?中的外地户口、【外地迁入的不—满1年居民户口【、不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居民户》口,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但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查范围 【
家庭成员中】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市区》的可计入家庭保障人!口其他情况将户口迁!出市区后再迁—回且实际居住—的按迁回后》时,间重新计算》确定
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已婚、离异或【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年满 35周!岁,仍单身的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独立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年满?。35周?岁其中?孤儿年满18周岁】的、享受低保—。的和一至二》级,残疾: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二)【。。经济条件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60】%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家庭?收入:认定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住房》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无!住,房,或现:有,的住房面积未超过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成年人须—在同一户籍》内
第—十七条 《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
(二)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三)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
: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中—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 (二)在市【区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1年以》上;
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优先】保障;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公有住房;
!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房屋
!(一)?现房和?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三【)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 (四)其他【。认定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 第二十》条 :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一)】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和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 (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四!),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
【第四章 保障申】。。请和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随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城市—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市?建设局向社会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口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中】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可由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必须如实申报【家庭户口、经济【、住房?。等,情,况并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
【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有不良记录的申】请人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以不予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 城市居民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情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四)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
?。(五)属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和居住证明;
】 (三)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
【。 , (四)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 ,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情况和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居住【证); 《
(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四)与《市区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五)《直系:亲属:身份材?料;:
(六—),。。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下!列对应条件和程【序对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予:以审核
(一!)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送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公示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公示意见或用人单】位初审意见》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中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房!。改情况;《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及批地建】房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车》辆,、户籍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状《。况并牵头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税务【、银监等《部门审核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
(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丽水日报等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保《障条件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 第五章 【。保障:方式和配租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期内享受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已轮候】到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不得放弃实物配!租保障?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政府不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规定发给住!房货币?补贴:每户每月《货币补贴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或孤儿《年满18周岁—的住房困难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政—府认定的其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获得保障资格的!可按优惠标准享受保!障
《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给予租金【减免
》 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家庭获取实物配!租,后除享受相应规定租!金标准外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内其《他补助或补差 【
已《。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孤老、一【至二级?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遗?属及老年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房《屋被:征,收人员、低保人员】、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夫【妻一方年《龄70周《岁等: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 复:员军人是指 1【954年 10月 !。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应—结合不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确定不同《档次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实物配租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 第三十三条 【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承租期即最—长不得超《过,6,年,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根据保障条!件分档计算》
第》三十:四,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应当《在,接到腾?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第三十五!条, ,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具体【明,。确,
第三十六条!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统一采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用人单位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共,同签订公共》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与被》承租人、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度【对获保障对象进行年!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三!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清理整—顿,建立和完善》租金:价格与市场价相【适应的调整机制腾】退,的,直管公房除政府【另行调剂使用外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行统一【使用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产!权单位、承租—人应配合征收—工作依法按征收政】策执行?
: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
第四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报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四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八条 】。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 ,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限因正当的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期间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根?据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向供水《、供电单位提—出对该住房实—施停水、停电申请供!水、供电《单位应予《。以配合?
: ,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 申请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结果、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申诉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请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第五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并适时!纳入: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责令其退回!领取的租赁补贴;】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第五十五条【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他人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五》。十六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承租人《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记入其》信用档案;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九条《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 高层次人【才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的》准,入条件、《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