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 : ,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办公室—设在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相关】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片区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结构使用安》全、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使用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空间建设、】使,用中的治安、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地!下空间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安监:、城市管理》、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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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适度、集!约高:效、:以人为?本、融合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策略—、地下空间和地下设!施布局、建设控【制要求、《引导政策、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等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与人民》防空、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海绵城市、》绿化:。园林、商《业网点布局、文物】保护、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片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片区规【划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片区:的规划引《导,要求编?制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分】析、资源评》估与:规模预测规定发【展,目标与?策略、开发利用分区!、竖向?分层布局、专项【设施布局、重点地区!引导、规划实施【建议、地下》空间保护利用等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地区《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的城市各级—中心、综合交—通换乘枢纽、—轨道交通站点等地区!
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重点地》区的规划引导要求】编制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的开发边界—、建设?规模、功能布局、】设施分布、开—发强度、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与大》致范围、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设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明确重点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单!独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以配建附属商业设!施具体适用范围、】配建比?例等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加:强地下空间的复合】利用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政】府统筹?开发:利用中小学地下空】间依法建《设必要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法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应当单》。。独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取得的—。分层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控,制范围有必要的还】应当明确《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建设范围!、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新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外围【边线与用《地界线等《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 用:地,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依?法,分层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深》度和范?围按:照满足必要》的建:。筑功能和结构需要确!定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损害: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除依法可以划!拔供地的《以外单建《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符合规划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二—)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同步建?设的经营《性地下空间且—不能分割的;
(】三):公,共停车场《。地下建设用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四)按照【规划条件设》。置穿越?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连【。通通道且不属—于划拨用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
结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第十八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可—以,根据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建设要求制定】每宗:用地的出《让方案载明》拟出让地下空间的】四,。。。至范围、用》途、:建设:规,模等:相关条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出让方案内容【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要,求
第二十条 【 本市城乡一体化】。土地立体《空间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有偿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进行宗地地价!评估结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宗地地价《。评,。估
第四章 】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水》排涝、结《构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构)筑物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以及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民防空工程【、水利?。。设施:、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调查、记录—;
(二《)对相邻的合法【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地?下管线?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地表规划》功能;?
(三)制》定,应,。急,预案并实行动—态监测发现险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进行地下连【通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应当实?施地下?连通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承担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地下空间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用于人?员疏:散和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用途利用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
鼓励地《下空间?的相互连通可以适度!开,发相关配套设施地下!空间:连通:确需变更《用,。途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国土资源、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经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章 —权属登?记
第二十六】条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按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所—有权按照相应的【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经《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外围垂直投【影所及范围确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中注:明“地下使》用权”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注—明“:地下:使用权-人》防工程”并按照批准!文件记载平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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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首次登记后方可】。销售、出租
依法】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第三十》一,条 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称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地下空间保!障出入口等》公共:。通道的畅通;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防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治安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消防:。、通:。风、排?污、照明、监控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四)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设施运行正常
】地下空间《使,用经营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被】封闭:、上锁、隔断—、堆物和堵》塞
第三十三条 !发现: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安全隐患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构)筑物防【火条件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防汛管理《的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对公众》开放的地《下空间还应当配备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地下空间】内,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向地下空间内违法】排入废气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作】为燃料;
(四)】在地:下空间内设置—住,宅,、,幼儿园、早教—机构、养老院等;
!(五)故意损毁【地下:。空间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七条 《。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建立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地:下空间信息告—知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信息数据采集工作!予以配合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信:息外地下空间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因—租赁等情《形使用权发生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收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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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人—。防、房产、公安、安!监、文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由公安机关、【安,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治安—、消防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向地下!空间内违法排入废气!。。向地:下公共?通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作为:燃料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在地下空间!内设置住宅》、幼儿园、早—教机构、养老院【等,由公安机关按照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故意损毁地下!空间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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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
—。(,二)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三)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包括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审议【通过:的,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