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