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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