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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