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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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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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