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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