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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第四章《。 房:屋租赁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