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