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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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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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房屋—。租赁:
: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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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