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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2《002年2月5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建设、?土地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或者改变名称【变,相收取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房产、土《地等部门《不得自行设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收费项目对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按宗收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的场所予以!公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收—。费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收,费鼓励和《支持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  ?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产》交换; (二)【以房地?产抵:债;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四)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第十条 转让房地】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当:事人合法证明、转让!合同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 (】三)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符合!。前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房地产受让】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第,十二条? 现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持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工程施】工,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分,摊面积的范围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不能计入分摊面【积的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属于全体购房人共】有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一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一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的!。面积应?当与:实际:交付的面积相一致 !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  : 第二?十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建工程以及预购的!商品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在建工程、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建造该工程、购买】。该商品房的贷款【但已以自有资金【付清:该工程全部建—造款、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房地产《价格的证《明资:料向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申请抵押!物登记; 》(三)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地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核准《抵押物登记并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或者《抵押物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将抵押事实》告知预?购人在交付该房屋时!预售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预购人】就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建工程在债务—履,行期限内《竣工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将在建工程抵!。。押物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物》。登记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以》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抵押权人收存!;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三,)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交付的预购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需【要价格评估》。的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无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该部分建!。筑,已通:过竣工验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出租《该,建筑已建成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承,租人需?要拆:改、装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同—意保留装修》的部:分或者增加的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所?。存价值补《偿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五《条 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备:的其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证取—得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证,件对:不提供有关证—件,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负,责登记或者备案的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土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