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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抚府令第—39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 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四?条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房产?管理局?应与:市(:。。区)民政局、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 — ?。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按年度】拨付到位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   》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腾出的公有】住房; 【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 《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 ,   (《二)无?。房或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   《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   ? ,(四:)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第十一条 !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第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前对原住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必须】腾出交回《产权单位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 — ,  ?  (一《)申请   !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 ,1、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2、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赁,。合同; 》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   ?  5、领取—并填报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  《 , , 申请时《间为12《个,工作日 — ,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街办(镇)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   《 (二)初审、【复审 》     1、【街办:(镇)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上报街?。。办(镇)街办(【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初审符!合条件?的以社?区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组织—调查; 》     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复审》区,政府(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和—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    《(三)审《核  —   1、市审【核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 2、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办】(镇)、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四)登记 —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核小组会《同相:关办事处(》镇)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   《 ,(五)摇号 —。 ?    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当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多于当年确【定,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方式?进行摇?号摇:号中签?的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摇号未中签的轮】。候等:待下次摇《号 ?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残!疾的家庭《不参与摇号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家庭人口状况【直接配租廉租住房 !     摇号!。应公开进行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参加【摇号的户数、—。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等信息!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结果—现场公证 》。 第十四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五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初次【确定:为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以后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   计算》。方式配租面》积=[(家庭人口】×保障面积标—准)-?原住房使用面积]】  》   低保家庭【保,障人口以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标明的低保人!口为:准;其他家庭保障人!口以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第十六条 】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    —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过市:房产管理局核—定数额?的超出部份》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配租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的标准发放— , 第十七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 !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提租后的净增】租金:减免50%其—核减的租金由—财政从用于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中补回—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不再具有【福利性质其房屋租】金除按房改政—策,对优抚对象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予以适当减免【外应按照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 ,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