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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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府令第3【9号:
第《一条 ?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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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
? 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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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 市房产管理】局应与市(区)民】政局、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
《 ,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按年度拨付到!位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四)【腾出的公《有住房?;
:
《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
: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
》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 (》二)无房或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 (四)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十一条 【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第:。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前对?原住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必须腾出!交回产权单位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
》 (一)】申请
】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 1、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2、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赁合同;!
: ,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 5、领取并填!报,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 :。 申请时—间为12个工作【日
】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 街办(】镇,)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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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复审【
】1、街办《(镇)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上报街—。办(镇)街办(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符,合条件的以社区【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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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复》审区政府(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和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 (三)审!核
? :。 , ?1、市审核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2、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办(镇)》、,。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四,)登记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核小组会》同相:关,办事处(镇)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摇《。号
【 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当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多于当年确【定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方式?进行摇号摇号中签的!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摇号未中签的【轮候等待下次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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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残疾!。的家庭不参与—摇号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家庭人】口状况直《接配租廉租住房【。
— :摇,号,应公:开进行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参加摇》号的户数、》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等信息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结果现场公证
! 第十?四条:。 ,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初次确定为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以后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计算方式配租—面积=[(家庭人】口×:。保障面积标准)-原!住房:使,用面积]
【 ? 低?保家庭保障人口以】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标!明的低保人口为准;!其他家庭保障人【口以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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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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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过市房产管—理局:核定数额的超出部份!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配租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
【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提】租,后的:净增租金《减免50%其—核减的租金由财【政从:用于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中《。。。补回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 ,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不再具》有福利性质》其房屋租金》除按房改政策对【优抚对象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予以适当减免—外应按照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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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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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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