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抚府令第39号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 》 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四:条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房产管理》局应与市(区)民】政局、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按《年度拨付到位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 (三)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四)腾出的公有】住房;? : , ,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   (二》),无,房,或,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    (四)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 : 第十一条 】 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 第?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前对》原住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必须腾出交回【产权单位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1、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2、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赁合同; 【 ,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 ,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     5、领!取并填报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     申请】时间为?。。12个工作日 【。 ?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    》 街办(镇)—。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    (二)【初,审,、复审 《 ,     1【、街办(《。镇)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上!报街办(镇》)街办(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2、初审符》合,。条,。件的以社区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组织?调查;? 《   ?。。 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复审区政府(!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和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 ?   (三)审核 ! ,   《  1、市审核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2、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办(镇)【、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四)登记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核:小组:会同相?关办事处(镇)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 (五?)摇:号  —   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当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多于》当年确定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方式进行摇号【摇,号中签的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摇号】未中签的轮候—等待:下次摇号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残【疾的家庭不参与摇】号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家庭】人口状?况直接配租廉租【住房:。 ,     【摇号应公《开进行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参【加摇号的户数、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等!信息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结!果现场公证 】第十四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初次!确定为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以后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计算方式配!租面积=[(家【庭人口×保障面积标!准)-原住房使用】面积:]     !低保:家庭保障人口以【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标!明的低保人口为准;!其他家庭保障人【口以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 第十六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过市:房产管理局核定数】额的超出部份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配租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七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 】 :。 , ,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十八条 【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提租《后,。的,净增租金减免50%!其核减的租金—由财政?从用于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中补回 【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不再具?有福利?性质其房屋租金除按!房改政策对优抚对象!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予—以适:当减免外应按照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 :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 第二十二条 】。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  —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