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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抚府】令第39号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江西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0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包括六?水桥、西大街、【荆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钟岭—等街道办事处和抚】北、孝桥《镇管辖的城》区范:围 — ?第三: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根据本市《城镇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符合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四条 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     —市房产管理局—应与市?(区)民政局—。、临:川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   ?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临川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   !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 ,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资金各《。相关部门《应按年?度拨付到位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等,。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   (一)—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 ,    (二)!市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  : ,(三)?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 ?   (四)腾【出的公有住房; 】  《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报建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对于服务性收—费应按从低的—原则予以优》。惠;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税收 【 :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准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 !    —(二)无房或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 第十—。一条 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视?为无房 第【十二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前对原住【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必须腾出交回产权】单,。位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 》。    (一)】申,请 ?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  :   2、家—庭成员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赁合:同; — ,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 :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  5、领取并填】报,抚州市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    《 申请?时间为12个—工作日 【  :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 ?    街》办(镇)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 (二)《初审、复审 —    —。 ,1、街办(镇—)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上报!街办(镇《)街办(《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2、:初审符合条件—的以社区《为单位予以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镇)》组织:调查; 《 , ,    《 3:、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复审》。区,政府(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和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区】政府组织《调查  【  :(,三)审核 》。 ?。   ? 1、市审核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小组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2、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办(《镇,)、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审》核小组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四)登记 —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审核小!组会同?相关办事处》(镇)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 ,(五)摇《号 ? ,    《 对已登记》需,。要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筹措的房源》情况分别确定当年】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数【当,已登记的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多于当年确定】的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方式进行《摇,号摇号?中,签的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摇号未【中签的轮候等待下次!摇号   】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夫妻双方均为残】疾的家庭不参与【摇,号,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其》。家庭人口状况直接】配租廉租《住,房   【  摇号应公开进】行摇:号前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参加摇号的户】数、:本次: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户?数等信息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结果现场公】证 : , 第十四条 — 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符合实物!配租或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应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初次《确定为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以》后由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计算方式【配租面积=[(家】庭人口×保障—面积标准)-原住】房使用面积》] : :    《 低:。保家庭保《障人口以城》市低保金领取—证标明的低》保人口为准;其他】家庭保障人口以本】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第十六条 】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  《。  : 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过市房产管理局核定!数额的超出》部份由其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配租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6元?的标准发放 【 第十七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配租廉《租住房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腾,退住房的《条,。件、: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期限腾退出!原有住房 》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市房产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提》租后的?净增租金减》免50?。。%其核减的租金由财!政从用于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中》补回 第十【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已不再具有福!利性:质其房屋租金—除按:房改:政策对优抚对象和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予以适【当减免外应》按照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   》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管理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二十三条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抚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