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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沼气?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农村沼气项目— 《 : 第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 第五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考虑—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 《 —第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 , ? 第七条— 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项目【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 — 第九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县(市、!区)发改委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 第三章》 , 建设内容— 第十《条 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 : 《第,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 第十》三条 ?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 ,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或有【。原料来源拟建项目】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  (三)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 (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 》 《 第》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   》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 :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 ?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行批复 ! 第十七条 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县—(市、区)农委、】。发改委必须向市农】。委、发改委上报调】整报告市《农委会同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省发!。改委批准 》 ,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市发改委批复 !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 》 第二十】一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县(市、区—)农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清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 《 ?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市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市和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总站)《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 第三】十一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的1—。。.5% 第七章!  服务》与采购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 》 第三十四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7〕!2,9号)和安徽—省2:。00:4,年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 : 第三十五条】 水泥?等非统一招标采购的!主要建?材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集中采购;或者【。确定优质产品由【项,目村或项目户自行采!购,或由建池技术员代】为采购确保使用优】。质产品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与建设【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 第九章 !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标考核 】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十章 附 ! ,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