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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6个月内组织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宣政—办[:20:。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