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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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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6个月?内组织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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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宣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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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宣政办[20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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