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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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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执行《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五【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建筑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重新配置【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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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居:住类:项目: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0,%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0!%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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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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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 (?。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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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5米!;
《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 ,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四十】四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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